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杉豐
邱瑞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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