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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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78號原告 陳美璇 訴訟代理人 張哲軒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陳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由債務人為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將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2980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製作之分配表,次序9分配予被告即債權人之利息逾新臺幣(下同)276,000元部分,及違約金324,395元部分均予剔除。原告因重新分配之客觀上得受利益為被告較原分配表所減少分配之債權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6,746元【計算式:(原分配利息288,351元-276,000元)+違約金324,395元=336,7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時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2年度救字第14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該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展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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