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2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楊瑞珠 即楊福全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9,509元,應繳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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