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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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7號原告 劉芳銘 被告維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榮 被告 陳耿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