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13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訴訟代理 林永華 人上列原告與被告全信不動產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90,850元(計算式:7607×155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840元;至原告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計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紘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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