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578號債權人第一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永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詹雪 偵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倘債權人未繳費,經定期間命補繳而仍未補繳,應依同法第513條之規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10月23日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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