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4248號債權人 郭朝勝 債務人 張洪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洪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三、債務人張洪元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