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鳴仁 被上訴人即原告資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葉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2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萬2,216元(上訴人本訴敗訴部分:275萬2,216元),應補繳裁判費裁判費4萬2,48
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吳玟儒法官黃俊偉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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