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6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6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6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坤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零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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