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49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491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4914號聲請人 賴俊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樹政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正確之到期日(本票正本與聲請狀附表上之記載不符。)。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