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887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周明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491號、16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明勝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壹組(量微無法析離秤重)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