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296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彭嘉鋐 即 彭貫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供本件請求之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