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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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9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張國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智偉蔡玟蓉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3,378,6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744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217,24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郭雅妮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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