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監宣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監宣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選定受監護人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監宣字第29號聲請人 紀延志 關係人 彭銀英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關係人彭銀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彭銀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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