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2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沈艷珠 相對人即債務人瑋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兆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債務人林燕麗發支付命令,經核其戶籍設於臺中市梧棲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