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1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1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1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呂有用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偉鑫
楊莉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零捌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1│年息1.62%│││70840元│7月01日起│2月05日止││││├──────┼──────┼──────┤│││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15%││││2月06日起│││└──┴────┴──────┴──────┴──────┘違約金: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0840元│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3151號)
(一)緣債務人楊偉鑫前就讀花蓮教育大學、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楊莉虹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2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70,840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24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系爭借款應於105年8月1日開始攤還本息(起息日為105年7月1日),詎債務人楊偉鑫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70,84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楊莉虹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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