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6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676號
聲請人彥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一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曾吟雪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九萬一千六百五十│JC五一0八一八│││││行││八元│三││├─┼─────────┼─────────┼───────────┼────────┼────────┼──┤│2│臺商實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一萬四千九百二十│UA四0八五七四││││司│││元│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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