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智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4136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外包裝袋貳個,驗餘淨重共計壹點伍零陸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經查,被告陳智傑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13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查,扣案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2.0066公克,驗餘淨重1.5061公克)乙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02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12月7日釋放出所,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1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淨重共計1.5106公克、驗餘淨重共計1.5061公克),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0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