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4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4547號債權人 陳郭玉茹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貴枝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貴枝發給支付命令,惟狀內並無未載明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又未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釋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業於同月25日寄存於債權人居所地「臺中市○區○○街00號」所在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上開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2項關於寄存送達之規定,至遲於民國114年3月7日即已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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