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45號上訴人即被告合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傳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原友蘭 間112年度訴字第44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9,9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