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45號上訴人即被告合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傳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原友蘭 間112年度訴字第44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9,9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建分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