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437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相對人乙○○即債權人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2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金錢債權強制執行,聲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裁全字第589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並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全字第148號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之聲請,並經該院執行處囑託本院99年度司執全助字第22號執行聲請人之財產,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法院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管轄法院即應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人聲請本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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