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
原告甲○○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軒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