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7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7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769號聲請人 姚呂明珠 代理人 姚高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施盈如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769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基金682244110002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基金682232110003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基金682220110004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基金682219110005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基金682207110006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基金682190110007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基金682189110008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基金682177110009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基金6821651100010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基金682153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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