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77號原告 楊鴻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請求被告應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將原告董事之登記辦理註銷變更登記,既非對於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關係而涉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號裁定參照)。經查,原告未於訴狀載明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若干,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請陳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何?如逾期未查報標的價額或提出上開說明者,即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1,650,0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