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071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陳姿旻 債務人 張風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伍佰伍拾伍元,及其中貳萬玖仟伍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