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7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7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簡彩梅 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家輝 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苡孜 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崑宏 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金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圓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彩梅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家輝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苡孜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崑宏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金良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