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4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昭信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薛銘鴻 律師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8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95年度除字第24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德淵企業股份│合作金庫│95年3月16日│57,600元│CP0000000│││有限公司│商業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