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466號債權人 林敬恆 債務人寶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政漢 人債務人 陳政偉
一、㈠債務人寶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
捌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政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陳政漢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前三項給付,如其中任一債務人已履行一部或全部之給付時,其餘債務人於該債務人履行給付範圍內免除責任。
㈤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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