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711號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郭祺閎
被告 張峻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530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辦理分期付款購買商品,約定分期款為68,880元,分24期按月攤還,每期攤還2,870元,如有一期遲延繳納,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惟被告未依約還款,迄今仍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業據提出商品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及客戶資料表(包含被告歷次還款明細)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所提前開證據,堪信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分期付款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與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告作成。
20日內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