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04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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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0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司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048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續字第3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之規定,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公司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司法第19條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 簡 字第 10488 號判決(99.02.25)【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 簡上 字第 305 號(99.05.06)[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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