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8年度鑑字第8882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8年鑑字第8882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八八二號
被付懲戒人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財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甲○○記過一次。
事實財政部移送意旨略謂:
右被付懲戒人甲○○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五日(農曆年除夕)偷取辦公室同事現款計新台幣(以下同)陸萬伍千柒佰貳拾伍元正。
該行秘書室檔案科朱科長等於同年月十九日年假後上班日發現抽屜內現款遺失,經
研判該科辦事員甲○○涉有嫌疑(當日 張員 請假未上班),遂以電話聯繫該員。該員坦承因年關屆至,遭債主逼款甚急,且身無分文,不得已進入秘書科辦公室行竊。事發後張員除坦承不諱外,並即向親友借款償還,且一一向同事道歉,深表愧疚,請求原諒。
據報張員去年父母因病相繼去世,已耗盡所有錢財,且背負不少債務,家中尚有妻
小,因年關缺錢,一時糊塗,始導致犯錯,又同事抽屜內尚有金幣、金融卡、存單等財物,渠未取走,良心未泯。惟已違反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移送懲戒。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略謂:
申辯人因去年父母久病相繼去世,除已耗盡所有錢財,且背負不少債務,農曆年關
債主逼債孔急,為免債主糾纏,乃一時糊塗,於除夕下午竊取辦公室同事置於抽屜內現款六萬餘元應急。原擬事後即向同事商借,惟開年第一天上班適因幼兒生病,需照顧而未能上班,是晨同仁發現以電話詢問,當即坦承不諱,並向親友借款償還,並致歉意,請求原諒。同仁對申辯人近況頗能諒解,況對其抽屜內尚有金幣、套幣、金融卡及鉅額存單等貴重財物均未有覬覦之貪念,認申辯人良心未泯,情尚可原,為不忍因此斷送申辯人前途而以書面陳情本行人評會委員請對申辯人從輕議處。
申辯人係七十八年因參加台銀籃球隊,經青輔會甄試及格進入台灣銀行派充雇員,
經十年努力學習升任辦事員,原擬繼續努力,一生為台銀服務,不意因一時情急犯此過錯,雖非公款,究屬違反行規,是以不求申辯,但請從輕懲戒,予以自新之機會。
提出陳情人 朱彩珍 等人八十八年三月四日出具之陳情書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影本各一份為證。
理由本件移送意旨以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銀行總行辦事員,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五日(農曆年除夕)偷取辦公室同事現款計陸萬伍千柒佰貳拾伍元正。該行秘書室檔案科朱科長等於同年月十九日年假後上班日發現抽屜內現款遺失,經研判該科辦事員甲○○涉有嫌疑(當日張員請假未上班),遂以電話聯繫該員。該員坦承因年關屆至,遭債主逼款甚急,且身無分文,不得已進入秘書科辦公室行竊。事發後張員除坦承不諱外,並即向親友借款償還,且一一向同事道歉,深表愧疚,請求原諒。據報張員去年父母因病相繼去世,已耗盡所有錢財,且背負不少債務,家中尚有妻小,因年關缺錢,一時糊塗,始導致犯錯,又同事抽屜內尚有金幣、金融卡、存單等財物,渠未取走,雖良心未泯,惟已違反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等情,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移送本會審議。上開事實,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付懲戒人有正當職業,因一時失慮致罹法典,經此教訓,應無再犯之虞,為勵其自新,認以職權處分不起訴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為不起訴處分。有該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六八七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附卷可稽,並為被付懲戒人所不否認,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行為有違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違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四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國賢
委員 吳天惠 委員 張登科 委員 薛爾毅 委員 王廷懋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朱石炎 委員 陳秀美 委員 張木賢 委員 林文豐 委員 周國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五日
書記官謝曉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