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8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89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偉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1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陳俊偉已於民國113年10月2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可證,依上開規定,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韋彤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附件:檢察官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