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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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0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重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重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鄭重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李繼業【附表】受刑人鄭重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併科│有期徒刑2月│││新臺幣1萬元││├────────┼────────┼────────┤│犯罪日期│105年1月27日│104年9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99號│撤緩偵字第35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基交簡字│105年度基交簡字││││第202號│第48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12日│105年5月30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基交簡字│105年度基交簡字││││第202號│第485號││判決├────┼────────┼────────┤││判決│105年4月6日│105年6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403號(已│執字第2418號│││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