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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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 黃昭維 被告 謝邦鍾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7年度簡字第21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係依附刑事訴訟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規定,必須以刑事訴訟程序存在為前提。所謂刑事訴訟程序存在,即必須有自訴,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且已繫屬法院而言,否則附帶民事訴訟即屬不合法。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係於民國107年1月11日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在卷可稽,而被告謝邦鍾被訴之妨害自由案件,則於同年月16日始繫屬於本院(參見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19號卷第5頁收狀戳記),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上開107年度簡字第219號妨害自由案件顯然尚未繫屬於本院,致無所附麗,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合法,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明達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