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01號原告 陳建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A01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8,2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二、被告A01及其法定代理人A02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