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6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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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690號債權人 郭品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柏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陳柏光(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之原因事實中關於債務人應於「108」年6月30日
前支付債權人新臺幣123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