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61號聲請人 鄭銘峯 相對人 鄭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第三人台灣省合作金庫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2年7月17日起至112年7月1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邀同聲請人為連帶保證人,於82年7月23日向第三人借款1,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2年7月23日,而聲請人業於89年10月30日代相對人將其積欠第三人之債務(含利息及訴訟費用)共計1,325,126元全數清償,故前述第三人對相對人之債權業已移轉予聲請人,而聲請人除已會同第三人辦畢抵押權移轉登記外,並將債權讓與之事實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代償證明書、代位清償抵押權隨同移轉證明書等件影本及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36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0000-000│建│423.00│10分之1│└──┴───┴────┴───┴────┴─┴────┴────┘┌────────────────────────────────────┐│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36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16│臺南市南區中│臺南市南│5層樓房│77│77│平│鋼筋│10│平│全│││08│華西路1段○○○區○○段│鋼筋混凝│.3│.3│方│混凝│.4│方││││3│巷2號5樓│0000-000│土構造│6│6│公│土構│8│公││││││地號││││尺│造││尺│部│├──┴─┴──────┴────┴────┴─┴─┴─┴──┴─┴─┴─┤│共有部分:鹽埕段16078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