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苗簡字第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苗簡字第四О八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為命遷出住所、遠離住所裁定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三款、第四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 素行 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三款、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