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單聲沒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2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BRETANAMAYMANIAUL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四級毒品去甲麻黃鹼成分之藥錠壹拾玖顆(合計驗後淨重壹拾貳點參伍公克)暨其包裝鋁箔包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BRETANAMAYMANIAUL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得之去甲麻黃鹼成分之藥錠20顆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BRETANAMAYMANIAUL涉犯運輸第四級毒品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34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前開案件扣得藥錠20顆(驗後剩餘19顆,合計驗後淨重12.35公克),經抽樣1顆鑑驗結果,確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去甲麻黃鹼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5年2月5日調科壹字第10523202350號鑑定書可參,足認扣案物確係違禁物無訛,是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鋁箔包,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依前開規定沒收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鄭翠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