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497號聲請人 邴建中 被繼承人 邴建民 (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巷0弄00號二樓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邴建民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邴建中係被繼承人邴建民(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巷0弄00號二樓)之兄弟,且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2月2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品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