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桃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陳怡君 被告 鄭力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桃交簡字第11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得為
法官顏嘉漢法官謝長志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伃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