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2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2728號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鄒淳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原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
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籍設於臺中○○○○○○○○○,且現居址、公司址非本院轄區,繳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