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830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830號
聲請人 陳之璘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06號民事判決(
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違反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
障之財產權、受益權、工作權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
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
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
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係於112年11月13日送達聲請人
之訴訟代理人,此有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聲請人至113年
7月8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上開聲請期限。是本
件聲請,依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應不受理。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瑞明
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涂人蓉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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