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8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孫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玖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捌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