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6號原告南投縣草屯鎮農會代表人 林昆熠 訴訟代理人 藍明浩 律師被告南投縣政府代表人 陳志清 訴訟代理人 蕭雅文
楊月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3年6月2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103年7月30日上午9時10分於本院第4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莊金昌法官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杜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