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7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73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林燕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燕玲於92年02月0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629,612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孫竹梅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773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燕玲│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86687││月10日起│││││元│││││├──┼───┼─────┼──────┼──────┼───────┤│002│新臺幣│林燕玲│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84858││5月28日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