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7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林芷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覽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二、聲請人意旨略以: 曾珮菁 曾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並消費,迄今仍有信用卡消費債務尚未清償。經查,債務人曾珮菁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判決結果,得繼承其被繼承人 曾金火 所遺留之不動產,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利於債權之確保,實有閱覽該案卷宗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其對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之被告曾珮菁有信用卡消費款債權債務關係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消費明細表影本為證。而債務人曾珮菁依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判決結果,確可繼承其被繼承人曾金火所遺留之不動產,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該件判決書影本可資佐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前揭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從而,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核屬於法有據,應可准許。
四、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