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86號聲請人酒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新民 代理人 張瑞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楊玉寧┌────────────────────────────────┐│本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86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 周澤貴 │103年6月20日│162,000元│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