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44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維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