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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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3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14條第1項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胤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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